
爆雷!小龍坎一門店兩年制售2噸地溝油是怎么回事?你還敢去吃嗎?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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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則在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刑事判決書,披露了知名火鍋品牌小龍坎在榆林的一家加盟門店兩年間用地溝油制成火鍋鍋底,銷售給顧客食用,涉案2噸多。法院一審宣判涉案5人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獲刑罰。
7月15日,據(jù)其工作人員稱,小龍坎已終止與這家店的合作。成都小龍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也發(fā)聲明致歉,稱已在2019年配合事發(fā)當?shù)夭块T處理了此類事件。
但是據(jù)消息,火鍋行業(yè)使用地溝油的問題近年頻“爆雷”,多個案件被查出。法律人士指出,地溝油具有極高的違法隱蔽性,在利益驅(qū)使下,商家鋌而走險屢禁不止。很多地溝油不是一人所為,必須對全鏈條的所有參與者都予以嚴厲打擊。
實際上,許多地溝油事情不是一人所為,有必要全鏈條沖擊,參加者都應一概嚴懲。但是需要各行業(yè)保持敬畏和自律,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地溝油重返餐桌。
延伸閱讀:四川一火鍋店用地溝油被起訴 律師辯稱:老油是火鍋技術(shù)傳承
川渝地區(qū)的火鍋是不少人日常的美食,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陸續(xù)有一些火鍋店因回收利用老油被處罰。
10月19日,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該市食藥領域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一火鍋店因煉制回收油利用被訴,代理律師辯稱老油是巴蜀火鍋的技術(shù)傳承,回收油不能簡單等同“地溝油”,且該案中的回收油經(jīng)檢測無禁止性物質(zhì)。
但法院認為,火鍋店的行為屬“地溝油”犯罪,回收油未檢出禁止性物質(zhì)并不代表其屬于可食用的添加劑,而是具有較強的危害性。最終,在一審判決中,火鍋店老板、廚師及兩名服務員均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火鍋店老板還被判令支付10倍賠償金67萬余元。
煉制回收油供顧客食用
火鍋店兩年獲利6萬多
今年3月,資陽市安岳警方接食藥部門移交的線索,對安岳縣粥底打漁人家精品魚火鍋店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進行立案偵查。
經(jīng)查,2011年12月,陳某英以加盟遂寧市打漁人家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方式,在安岳縣城開設安岳縣粥底打漁人家精品魚火鍋店,并雇傭張某學為該店廚師,雇傭張某英、姚有均為該店服務員。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陳某英在經(jīng)營打漁火鍋過程中,安排張某英、姚某均將顧客吃剩的鍋底內(nèi)的油脂回收至廚房,由廚師張某學對廢棄油脂進行過濾、沖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溝油”,并將該“地溝油”與從遂寧市打漁人家公司購進的油按1:1比例勾兌。顧客點餐后,兩服務員將勾兌好的混合油舀入火鍋鍋底,端上餐桌供顧客食用。
后經(jīng)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安岳縣粥底打漁人家精品魚火鍋店從遂寧市打漁人家公司購進油72桶,每桶90斤,現(xiàn)場扣押未使用的油270.2斤。以紅鍋每鍋用油3.7斤,每鍋鍋底售價20元計算,銷售的鍋底價款共6.7萬余元。
律師稱老油是火鍋技術(shù)傳承
法院認定屬“地溝油”犯罪
在庭審中,陳某英的代理律師辯稱,老油是巴蜀火鍋的技術(shù)傳承,回收油不能簡單等同于地溝油,火鍋店回收油是在相對安全的環(huán)境中完成,且檢測結(jié)果也無蘇丹紅等有毒有害的禁止性物質(zhì)。
但合議庭在評判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guī)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chǎn)、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本案4名被告人使用餐廚垃圾加工煉制回收油后通過火鍋銷售給顧客食用,其行為屬地溝油犯罪,應按照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關(guān)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而關(guān)于本案所涉火鍋店回收油的社會危害性問題。法院認為,4名被告所銷售的加工回收地溝油中,雖然公訴人提供的檢驗報告未檢出蘇丹紅等7類禁止性物質(zhì),但并非未檢出7類物質(zhì)地溝油就屬于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劑,4名被告在長達兩年中使用餐廚垃圾煉制回收油給顧客食用,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
火鍋店4人均獲刑
老板還被判令賠償67萬
在庭審結(jié)束后,安岳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食品餐飲經(jīng)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jīng)營,并確保食品安全,否則將承擔嚴厲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陳某英、張某學、張某英、姚某均使用餐廚垃圾加工煉制回收油后通過火鍋銷售給顧客食用,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此外,陳某英、張某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某英、姚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根據(jù)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等作出一審判決:
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英、張某學、張某英、姚某均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也分別緩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處5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此外,還判令追繳陳某英的違法所得6.7萬余元,陳某英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岳縣人民檢察院賠償金67萬余元,并在安岳縣廣播電視臺、資陽日報上對安岳縣粥底打漁人家精品魚火鍋的消費者連續(xù)三日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四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禁止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等經(jīng)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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